民间借贷有违社会公德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19:59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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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贷网讯 潘某为朋友孩子的入学问题,因陈某系记者,人脉较广,遂请托其代为办理。2008年12月15日,陈某收取潘某交付的请托款10万元,并出具收据一份,内容为“兹收到潘某先生人民币拾万元整”;2009年7月24日,潘某应陈某的请求将24万元汇入陈某指定的银行账户。
同日,陈某又出具收据一份,内容为:“兹收到潘某先生人民币贰拾万元整,用于潘某先生朋友孩子就学事宜。此据。事若没办成,全额退款”。2009年8月8日,被告退还给原告10万元。同年9月,潘某朋友的孩子没有被约定的学校录取。潘某起诉陈某要求还款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:从表面看,原告请托被告通过关系为乔某办理上大学事宜系情谊行为,并不为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等所禁止,但因被告在实际办理该事项过程中不仅通过人情而且还以钱动情,而该行为的后果不仅可能损害其他考生的公平竞争权,而且在事实上是滋生腐败、影响社会道德风尚的渊薮。
也就是说,被告的行为最低限度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。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的诉请不予支持。遂判决: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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